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廣東省江門市
江海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公告發布時間:2021-07-06 08:58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海區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21〕粵0704 行初513 號),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事項過程回顧
2021年3月,公司收到江門市自然資源局出具的《江門市自然資源局關于甘化廠“三舊”改造土地及地上物補償的說明》,稱公司向該局申請撥付土地及地上物補償款共9.56億元,但該局根據《江門市市區“三舊”改造實施意見(試行)》(江府[2017]19號),核實屬于我公司的土地及地上物補償共8.59億元,市財政局已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到我公司的銀行賬戶,該局并無欠我公司的相關款項。公司對上述事項存在異議,認為江門市政府相關部門應按此前約定,將剩余的0.97億元的“三舊”改造第四塊土地公開出讓收入分成款撥付給我公司。詳情請參閱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于指定媒體披露的《關于“三舊”改造第四塊土地公開出讓分成款的進展公告》。
公司就上述事項多次與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江門市國資委”)及江門市自然資源局進行溝通協調并發函催告,但江門市國資委及江門市自然資源局仍未繼續履行其義務。因此,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利,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江海區法院提起了訴訟,并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
二、本次《受理案件通知書》的主要內容
“你方與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江門市自然資源局××(行政協議)行政賠償,繼續履行××(行政協議)一案的起訴狀已收到。經審查,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審理”。
三、本次《行政起訴狀》的主要內容
1、
原告: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
被告一: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被告二:江門市自然資源局
3、
受理法院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
4、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繼續履行《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廠區“三舊”改造協議書》,立即支付原告土地補償款余款9678.066434萬元;
(2)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利息損失2909385.80元(從2020年8月22日起暫計至2021年6月3日止,實際損失計算至付清補償款之日止,計算方式:96780664.34*285天*3.85%/365天=2909385.80元);
(3)判令被告二與被告一共同承擔上述第1、2項訴訟請求的付款義務;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擔。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等事項
序號 |
原告/申請人 |
被告/被申請人 |
案由及訴訟請求 |
涉案金額(萬元) |
案件進展 |
1 |
馮敏寧 |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嘉樺商貿有限公司、馮健 |
申請人與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嘉樺商貿有限公司、馮健再審申請(原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再審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申請人無須對貨款56.42萬元及違約金和遲延履行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
56.42 |
發回重審 |
2 |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一:江門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被告二:江門市廣悅電化有限公司 |
原告與被告一、被告二訴訟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賠償因錯誤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致使原告遭受的利息損失320.83萬元。2、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情況可參閱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指定媒體披露的《關于收到民事裁定書及相關通知書的進展公告》。 |
320.83 |
舉證階段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訴訟外,公司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對公司的影響
因案件尚未審理,后續判決結果存在一定不確定性,暫無法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根據有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 險。
六、備查文件
1、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21〕粵0704 行初513 號);
2、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起訴狀》。
特此公告。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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